A. 法院判決書一般在網上什麼地方可以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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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曾經是戰士》是派拉蒙影業公司發行的戰爭片,由蘭道爾·華萊士自編自導,梅爾·吉布森主演,於2002年3月1日在美國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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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怎麼在網上查看法院判決結果
現在都要求判決書上網,但是個別地區可能還沒有達到要求,或者說只有個別的判決書上網,下面這個網站可以查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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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判決書其它幾種途徑:
1.如果你是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檔案室查詢或委託別人去查詢;
2.如果你不是當事人,在經法院辦公室領導簽字同意後,可以自己去查詢或委託別人去查詢;
3.如果你委託的律師是你要查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師就可以直接拿當時案件的委託書去法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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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
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
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
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
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E. 怎麼樣可以查到法院的判決結果
一、案件當事人本人查詢,法院判決後的結果會以郵寄的方式將紙質檔裁判書寄給案件當事人。
二、如果不是案件當事人,可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在高級檢索中輸入案由、關鍵詞、法院、當事人、律師其中之一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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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F. 最後的生死裁決 第二季在哪能免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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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法律判決書在哪裡查詢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214民初1660號
原告:王雲霄,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克毅,山東文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82932X0。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72036XU。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系該公司董事長。
兩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臨朐縣,系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員工。
原告王雲霄與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雲霄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於克毅,兩被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雲霄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間,原告與被告三利集團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1800元;3、依法判決被告返還預付款押金20000元及利息404.97元;4、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夏季防暑降溫費560元;5、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1747.13元;6、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7日至2月19日份工資15243.68元;7、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700元;8、被告為原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9、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11月28日到被告三利集團工作,從事質檢員,應要求繳納押金20000元。另被告未依法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原告被迫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經濟補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具狀起訴。
三被告共同辯稱,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與原告已於2017年11月29日簽訂勞動合同,且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已經為原告足額發放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及防暑降溫費等,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不欠付原告工資,不需要支付原告任何費用,故原告的第2、4、5、6項訴訟請求均不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以上訴訟請求;原告未辦理任何手續無故曠工,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30日前通知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故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不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被告三利集團與本案無關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兩被告均未收取過原告的任何押金,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不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卡1張、青島市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列印件1份、青島三利公司體檢費收據原件1張、2018年1月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證明單原件1份、收據原件1份,證明原告自2017年11月27日始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未依法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被告違法收取原告10000元的就餐預付款押金。兩被告對青島市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不予認可,原告未繳納保險的原因不在於被告三利智能動力公司,是其自己不願繳納,原告入職後,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但原告稱已繳納保險不需要再重復繳納;後經被告多次找過之後才辦理,未繳納社保的原因在於原告,被告三利智能動力公司不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體檢費收據及所得稅證明單與本案無關;對就餐預付款收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予認可,經查詢,被告均未收取過原告任何押金,該證據系原告自行製作,即便該證據是真實的,也不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的范圍,應屬於雙方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及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2、原告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1份、EMS快遞單據1份、簽收的截圖列印件1張,證明原告因被告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等原因於2019年2月19日給被告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雙方之間勞動關系解除。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認可,兩被告均未收到原告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證據均系復印件,不是原件。被告三利集團認同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質證意見。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及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3、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勞動合同1份,證明原告與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於2017年11月29日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的各項管理及獎勵均由被告三利集團來承擔,原告當時是向被告三利集團處應聘,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為被告三利集團的下屬單位,兩被告存在混同用工的情況,原告應與被告三利集團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及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4、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原告本人簽字確認的2018年工資袋1份,證明原告的工資已全部領取完畢,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不欠付其任何工資,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每月26日發放上月工資,2018年11月份、12月份工資因原告無故曠工未到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處辦理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故工資未領取,證明原告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89.63元。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的工資應包括工資和補助,原告的崗位為建築質檢員,月均工資3800元,為行業較低水平,被告提供的工資袋不包含加班費等其他補助。被告三利集團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及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6、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原告本人簽字確認的補助袋1份,證明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已為原告發放防暑降溫費及年休假費用。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原告的平均工資為3800元,即工資袋和補助袋的金額,補助袋並未明確標明未休年假工資及防暑降溫費的發放,被告應提交原始的會計憑證證明發放了相關費用。被告三利集團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及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29日,原告王雲霄入職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從事質檢員工作,雙方簽訂了2017年11月29日至2034年11月28日期間的書面勞動合同,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為原告繳納了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2019年2月19日,原告通過EMS快遞向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889.64元。另根據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的2018年職工補助顯示原告簽字領取了2018年1月至10月的職工其他補助,備注為補助包括生活困難補助,取暖、降溫補助等其他各類補助。
另查明,申請人(原告)為要求兩被申請人(兩被告)支付工資、補償金等,於2019年2月22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依法確認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1800元;3、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返還預付款押金20000元及利息404.97元;4、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夏季防暑降溫費560元;5、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1747.13元;6、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2月19日份工資14243.68元;7、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經濟補償金5700元;8、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未申請人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該委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查後,作出青城勞人仲定字[2018]第803號決定書,認為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之間勞動關系不明確,決定不予受理。該決定書送達後,申請人對此不服,依法起訴至本院,即為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