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沈崇事件的案件审理
证人:有人在第一时间发现却未及时营救
1947年1月17日,美军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军事法庭在北平开始审理沈崇案的伍长皮尔逊。在审判即将开始前夕和在审判中,“北平抗暴联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极度活跃,发布声明,谴责皮尔逊将由美国军事法庭而不是由一个中美联合法庭审判。而关于这起案件的过程,也是疑点重重,前后经过多次审理。
在审判中,沈崇上了法庭并作为证人作证。旁听者限于沈崇的父亲、她的法律顾问们、胡适、一群国民党官员以及新闻记者们。皮尔逊面对五项指控:1、强奸;2、胁迫强奸;3、奸非(未婚男女发生性行为);4、破坏军纪;5、妨害风化。
刚开始,皮尔逊只承认合奸,否认了其他指控。被告对1、2、4、5项罪名都不承认,只承认第3项罪名。后来法庭传讯了几位证人,其中一位叫孟昭杰的汽车修理工为此案的第一目击证人。
27名中美证人在由7人组成的美国军事法官团面前作了证。那位中国军队技工和警察作证说,他们听过沈崇哭叫,并看到被告压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为受到了那两个陆战队员的威胁。
他说,在1946年12月24日晚上8点半,他在东长安街平安电影院门口买香烟,目睹两个美国士兵架着一个女人去了平安电影院对面的树林中,此女有哭声,所以他就约同事赵玉华、赵泽田、马文彬、强志新等五人一起前往。两个美兵架着此女到了南大地草场,他们五人有两人有手电,在距离美兵两丈远的地方,看到一个美兵和该女子在南大地墙根下,另一个美兵则站在距离他们两尺的地方。于是他们返回平安电影院报告正在这里检票的两个稽查人员,七个人一起到了南大地草场,但到了那里被美兵驱逐,于是他们又返回报告巡逻警察,一起到有该女哭声处调查。
接下来,法庭先后传唤了所有曾到现场的这些证人。其中和孟昭杰一同去的四人供词都差不多,并且强志新指出,有个美兵曾夺一名稽查员的手枪。而赵泽田则称在后来返回时看到一只带血和沙土的手套,并听到女的哭声,但未听到他们的说话声。而一位稽查员承认有个美兵抢夺了他的三八式手枪,另一位稽查员则因为语言不通,并被美兵驱逐,就未敢靠近。
而最后来的其中一个警察称,当他们到达时,听到女人哭声,并看到一美兵和一女躺在地上,他喝令美兵起来,美兵用粗暴言辞回答了他,并且和他打了起来,后来美兵想逃跑,被他们几个人抓住,而美兵曾想抢抱该女,但该女躲在了他身后,衣服凌乱,精神似乎受到刺激,并称自己被强奸。而此时已经晚上11点半左右,距离沈崇被架走已经有3个多小时。
在所谓(alleged)强奸发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国宪兵也作证说,皮尔逊“喝醉了”。在所谓强奸发生后不久检查了沈的中美医生作证说,他们的检查发现了她的私处有若干轻伤,表明她过去没有多少、或可能从未有过性经验,但那些轻伤和割伤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当事人:沈崇,女,北京大学先修班学生。出身福建名门,清代名臣沈葆桢之曾孙女,林则徐之外玄孙女,为世家之女、名门大家闺秀。
1947年1月18日,被害人沈崇出庭作证,讲述了自己的被害经过。据她描述,她一个人在北京求学,住在姐夫家。1946年12月24日晚,她本想去平安影院看电影,但走到对面树林旁时,突然被两个美兵架走,她想喊救命,却被一个美兵掩住了嘴巴,两个美兵把她架到南大地墙根强奸,这时发现了手电光,强奸后,美兵又把她拉向东,仍在南墙根下,又发现手电光,所以此次强奸未遂。后来她又被拉到东大地空房内,她曾脱身逃出,但又被抓住,并滑入沟中,后又被拉到东大地空房内被强奸,此时她已经没有力气哭喊,脖子也被掐住,后又在东空地被强奸。这时忽然有人以枪喝令美兵起来,三人似乎有争斗,这时人也越来越多……法医给沈崇做检查,发现她腿上及下身都有伤痕。 被告辩护:
到1947年1月21日,双方展开辩护,被告辩护指出:在事发当晚,事发地点周围行人多在百人以上,都未听到沈的叫喊,又有中国兵士七人往观,都没听到沈呼喊。前后三小时之久之性行为,而臀部等处都没有伤痕,可见未有挣扎。
皮尔逊的辩护律师约翰·马斯特斯不能证明沈崇是个妓女,但他长时间地使劲争辩说,沈同意和皮尔逊发生性行为。马斯特斯声称,所谓强奸发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声呼救,就会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来援救她。
马斯特斯还说,如果沈像被强奸时那样挣扎,其私处就会受到更多瘀伤和伤害,缺乏激烈的体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关于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强奸指控一事,马斯特斯声称,沈崇这么做只是因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觉得说那是强奸更有利。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皮尔逊的律师很可能没有看过《大清律》中强奸罪的严格条文(其中的僵硬的证据要求给受害人施加了沉重的证明犯罪的负担),他的辩护却是按照类似的路线走的。根据《大清律》的强奸条,为了确立强奸犯罪,受害人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终都在反抗,“此类证据须包括:甲、目击犯罪或听到受害人呼救的证人。乙、身有瘀伤或伤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击的过程中停止反抗,则该案须断为“非法合奸”。换言之,如某个学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码必须是严重受伤,才能让判案官员认定强奸指控的真实性。在沈崇案中,她实际上已经满足了中国传统的强奸罪的三条标准,但马斯特斯还要争辩说,为了强奸案得以确立,她应该受更多的瘀伤和叫喊得更响亮。
原告辩护:而被害人称被扼住颈部,但颈部也没有伤痕。而膝盖小腿上的伤痕,是在当天11小时后才发现,也不能算是理由。所以可能是沈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的。而当天她并没有向值勤美国宪兵控诉被强奸,可能是她的姐夫计划好后才控诉的。
检察官:
检察官驳斥沈未喊叫,但中国兵作证称听到三次。扼住颈部不一定就有伤痕,所以不能认为同意性行为。而当日没有控诉强奸,原因不确,可能是语言不通……
检察官保尔·斐茨格若尔德中校指出了两个陆战队员的强大的躯体(皮尔逊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给一位只重125磅的18岁女大学生带来的震慑效应。他进一步争辩说,法律并不要求一个女孩去作超过“她的年龄,力气,周围的事实以及环境允许她做的事,来表示她的反对”。他最后说,很难解释一位出身于良好家庭、受过出色教育的年轻姑娘(注:沈崇出身福建名门,清代名臣沈葆桢之曾孙女,林则徐之外玄孙女,为世家之女、名门大家闺秀),为何会愿意在一个寒冷的夜晚,在一个空旷的操场上,与一个她刚刚偶然运到的醉汉度过三小时。唯一的解释就是她因为别无选择不得不呆了下来。
② 请帮忙解答
你可以分成五篇
经典的力量
一
是什么时候接触到《西游记》的,我自己也不知道。只知道从我记事的时候起,就晓得了孙悟空是一个了不起的人,他神通广大,上天入地,降妖除魔,是一个顶天立地的英雄。我儿子接受的教育比我还要早,在幼儿园时,大约三岁多吧,他已经把从老师那里学来的、根据《西游记》改编的儿歌背得滚瓜烂熟:“唐僧骑马东那个东,后面跟着个孙悟空;孙悟空,跑得快,后面跟着个猪八戒;猪八戒,鼻子长,后面跟着个沙和尚;沙和尚,挑着箩,后面来了个老妖婆;老妖婆,真正坏,唐僧八戒分不出;分不出,上了当,多亏孙悟空眼睛亮;眼睛亮,冒金光,高高举起金箍棒;金箍棒,有力量,消灭妖魔消灭光。”儿子在我耳朵边背的次数多了,我也就毫不费力地背了下来。
最让人震撼的是第一次看电影《三打白骨精》时的情景。那是我们国家一九六二年根据绍剧拍摄的一部大型彩色故事片,传播到我们这里也许是一九六三年或一九六四年吧。那是一个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都相对贫乏的年代,一听到县城里开始在放《三打白骨精》,整个农村也就沸腾了。按捺不住的年轻人们寻找各种借口进城了,人人都想先睹为快。可是,他们根本就进不了电影院。不论一天放映多少场,电影院里总是场场爆满。那票是通过县城各单位和电影院联系购买的,不对外,即使这样,仍然是供不应求。不少人看了一场又一场,还是意犹未尽,根本没有把剩余的票卖出去的可能。因此,农村来的影迷们尽管一场又一场地在电影院外候着,希望能买到一张“飞票”,而那种可能性简直微乎其微。大多数农村来的影迷没能如愿以偿,不得不带着深深地遗憾回到家。因为那第一次的电影片子只在县城停留四天,然后必须转到其它县城去,人家也早就等着了。
终于,像盼星星,盼月亮一般,盼到了《三打白骨精》要在我们日兴场播放的消息。日兴场是一个区所在地,又离县城最近,当然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影片在区场上巡回放映,日兴场自然是首当其冲了。
消息是比影片提前一周到达日兴场的。到达日兴场的消息以比暴风还要快的速度迅速席卷了日兴以及周边地区,一万多日兴儿女整整兴奋了一周,盼望了一周,也准备了一周。令他们没有料到的是,他们的准备根本没有用。原因是,日兴场没有能容纳两千人以上的放映场地,而据估计,这场电影的观众最少不会低于五千人。人们按照原来的放映场地所作的一切准备都等于零。
电影最后是在通向日兴粮站的街道上放映的。在街道中间架上了银幕,银幕的两边都可以容纳观众了。尽管银幕的后面看到的影像是反的,但是谁都没有在乎这个,银幕后面的观众也许并不比前面的少。为了让更远处的观众都能看到电影,放映的银幕一再升高,以至于高到不能再高。
尽管如此,我们这些个子矮了的小孩子仍然看不到银幕。街道两旁的树丫上,早已爬满了我们这种年龄的“小猴子”,那里早就没有了我们的容身之处。身陷人丛中的我们急得直想哭,可是我们的爸爸妈妈却不急不慌,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果然,影片一开始放映,爸爸就把我顶在了他的肩头。其他的父母也照此办理,孩子们的视线一点都没有受到影响,只苦了站在我们更后面的观众们。
影片放完了,观众们丝毫没有要离开的意思。强烈的要求声此起彼伏:“再放一遍!再放一遍!”领导们经过协商,满足了大家的要求。那晚,我们这些快满十岁了的大孩子,在爸爸和妈妈的肩头上轮换坐着,直看到深夜。
二
当我终于从别人手里借到一套《西游记》原著时,大约是在我十四五岁的时候了。以前看根据《西游记》改编的一套小人书,都是恨不能把第一册到最后一册全部找来,一气看完。但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是当时没有那样的经济实力,二是因为书店里根本就没有全套书卖。因此就只能你买一本,我买一本,在小朋友手中交换传看。虽然如此,好书的孩子也总算想尽千方百计,把《西游记》的小人书看了个八九不离十。
可以想像得到,我得到《西游记》原著时,内心是多么的欣喜若狂。那时向人家借书,一般是要限定归还的时间的,如果到时不还,以后就很难再借到书了;还有,一般要用别人没有看过的书交换,这样才能达成协议。
我于是把除了劳动以外的一切心思全部放在了书上,一头扎进书里,就难以自拔。吃饭时嘴里嚼着食物,眼睛盯在书上;睡觉时躺在床上,不到实在困得不行,不会放下书,吹熄床前的煤油灯;解便时更是手不释卷,还认为那是最好的读书时光;就是干农活时,脑袋里出现的仍然是书中人物的影子,设想着还没看过的后面的故事。
书中的人物形象是早就通过小人书活跃在脑子里了,而原著里看到的故事却是小人书无法比拟的,那让人震撼的程度丝毫不因为小人书的先入为主而有所减弱,因为小人书是浓缩的精品,那内容无法不过于简略。
读第一遍,我简直是狼吞虎咽,想在人家规定的时间里读完一遍再看上一遍,虽然人家规定的时间太短。就我当时的阅读水平,我绝不可能把书读深读透。我跳过了那些与故事情节无关的诗、词、歌、赋,躲开了那些我还不认识的字、无法理解的词。不怕你笑话,我们家那时穷得连买一本《新华字典》的钱都无法支付,根本找不到任何工具书可以帮助我的阅读,唯一的帮助就是遇到不懂的就马上翻阅本章回后面的注释,碰到没有注释的我不懂内容,我就傻眼了,连该理解的故事情节都只能按我的臆断去理解了。
终于,在规定还书的时间之前,我读完了第一遍,并且第二遍已经读到一半了。我故意推托说自己第一遍都没看完,借书人无奈,我就又赖了两天,读完了第二遍。我读第二遍没有像读其他书那样跳着读,挑感兴趣的读,而是像第一遍一样从头到尾、仔仔细细、丝毫不减兴味的一路读完的。
好在半年以后,我又得到了那本书。不是因为书店有售,而是因为我通过另一个渠道借到了另外一本书,作为交换条件又把《西游记》借了回来。要知道,在那个年代,《西游记》是古书,没有被当作封、资、修遭查禁就实属万幸了,就别想有重新出版的可能了,所以书店里根本别想买到。
这一次,我没有被限定借书的时间,我就有了充分亲近它的较充裕的时间了。我又想办法借到了一本早年读过师塾的老先生用过的《同音词典》,那是一本近乎于《新华字典》的工具书,出版时期大约是清朝末年。借助它,我开始渐渐弄懂了《西游记》中一些我以前没有搞懂的问题;我开始接触《西游记》里的一些浅显的诗、词、歌、赋,并把它们作为非常优美的文学作品来单独欣赏;我开始从《西游记》的人物中理解一些做人的基本的道理;我开始从对《西游记》的理解中思考一些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现象。
这部书这一次在我的手中停留了近一年之久,除偶尔看其他书外,一年中我就没有离开过它。这使我对它的熟悉程度达到了不一般的高度;不少诗词我能背诵,不少经典诗句我能背诵,就连上册里的整个情节我都几乎能背下来了(我特别喜欢上册,所以就特别着力一些。下册有些篇章我觉得仿佛是为了凑够九九八十一难,而露出重复的痕迹。——也许是陋见,不影响经典在我心中的地位)。
三
有了这样的阅读以后,我心里自然而然地萌发出一种想发泄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的冲动。每当有人提到和《西游记》相关的话题,我都会讲出经典的故事来。而日常生活中和《西游记》相关的话题还真不少。比如:说某人见了女人色迷迷的,就说“你看你哪里不像那个猪八戒,见到个女的耳朵都扇圆了”;比如,遇到困难和艰险,就说“我如果有孙悟空那本事该多好,一定不会为这事为难了”;比如,遇到贪官污吏,就说“肯定是从《西游记》里跑出来的没被孙悟空打死的妖魔鬼怪。”。。。。。。
这些话题自然而然地让我联想到《西游记》中的有关故事情节,我顺便搭上几句言就会让人听得竖起耳朵。一有机会,乡亲们就希望我完完整整地给他们讲一段。这种机会还真就不少。
那时候,生产队里的集体劳动很多,大家在一起劳动时,不管活儿重不重、干得累不累,每天上午下午都是要“歇憩”的。所谓歇憩,就是大家放下手中的活儿休息那么几十分钟。这时候,男人们聚在一起抽烟,谈天说地;女人们掏出早已准备好的鞋底、袜底,开始飞针走线;小伙子们则早就围上了我,一句:“老总,讲《西游记》!”“老总”是伙伴们给我的一个绰号。于是还有人出来维持秩序:“莫闹了!莫说话了!听老总讲!”我也就不推辞,选出一些早已滚瓜烂熟的精彩段子讲了起来。
一开始,我的主要听众是那些小伙子。可是没过多久,就像是我施行了吸星大法一般,那些中年人、老年人被吸引过来了,他们歇憩时坐的地点明显向我靠拢;那些姑娘、妇女被我吸引过来了,她们再也不在另一边悄悄地摆私房龙门阵了,听到要紧处,她们手中针线活的速度明显放慢,有时甚至停了下来。
我讲孙悟空大闹天宫的故事,讲江流儿的故事,讲梦斩泾河龙王的故事,讲西天取经的故事。而每一个故事都不是一次两次就可以讲完的,听了前面就有了想知道后面内容的强烈冲动,因此我的身边总是聚集了不少“粉丝”,他们时时在寻找听故事的机会,因为他们知道我的故事从不对一两个人单独讲。
最难忘的是那一年的栽秧季节。
为了抢种抢收,晚上要加夜班把第二天要栽的秧准备好,扯秧时就成了我讲故事的最佳时机。那天晚上我讲的是车迟国的故事,听得入神了的乡亲们一再要求我:“你不要扯秧了,到岸上去坐着,靠中间一点,让我们大家都能听见。你的那一份活儿我们轻轻松松地就给你赶出来了。”连队长也说:“就按他们说的,你就光讲故事不扯秧!”我把我的位置向田的中间移动了一下,没有上岸,我说我能够一边扯秧一边讲故事。
那晚,人们高挽的裤腿上面有赶热闹的蚊子来骚扰,淹在水里的部分还有一种叫做“鸭虱子”的东西来进攻。那东西不知道是一种毒虫还是一种毒气,把人的腿、手咬得疙瘩遍布,奇痒难耐,有空的时候就抱住双腿不停地抓挠,严重的甚至抓出血来都止不住痒。但是,那晚没有人叫苦。
后来,秧扯够了,且远远超过了明天的用秧量。而我的故事才刚讲到虎力大仙和唐僧上禅台比赛祈雨。怎么办?大家异口同声地说:“把这一段听完!”于是大家围坐在田埂上,不干活了,专心地听。这时候,家家户户传来呼喊家里人回去吃晚饭的声音,这里回应一声马上就闭了口,生怕听掉了一句。后来,附近的喊吃饭的人见家里人迟迟没有回家,就跑到秧田边来看究竟,很快,他们也加入了听众的行列。
那晚,直到唐僧一行又从车迟国出发向西而去,大家才心满意足地收工回家。
四
后来,我参加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高考,读书了,上学了,也就慢慢淡化了对《西游记》的那种一如既往的痴迷。只是在中国文学史课程里,我更加深刻地理解到了它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地位。
一九八二年,中国的文学家、艺术家们开始着手把这部经典名著搬上荧屏,历时四年,于一九八六年和大家见面了。一九八六年的中国,虽然电视机没有普及到家家户户,却也进入了千家万户。《西游记》的播放虽然再也看不到几十年前观看《三打白骨精》时的万人空巷的盛况,但是,每部电视机前总是围满了人。
人们对《西游记》的喜爱丝毫没有减退。在我的眼里,八二版的《西游记》把吴承恩先生的原著真实地再现在了荧屏之上。和我小时候看的小人书、和我儿子小时候背的儿歌,都是那么难忘的又非常统一的经典。电视剧里的人物造型、动作设计、武打设计、思想内容、美术特技等等都是和原著吻合得严丝合缝,以至于在我的脑海里,儿歌、小人书、原著、电影、电视剧完全融为了一体。所以,在以后的这些年,每当电视屏幕上出现《西游记》的影子,我都会马上停下来不再调频道。尽管是看了一次又一次,我们都总是百看不厌。并且每看一次总会有新的感受冒出来,每看一次都会有新的收获装进去。
若干年后,有了《西游记》的其他版本,有了想沾《西游记》光的其他一些电视作品。他们或借用了《西游记》的一些名词术语,或借用了原作的一些人物名字称谓,或在原作的基础上想演化出一些其他故事来。以至于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把孙悟空描写成到处和别人调情,也到处被人暗恋的那么一位情痴情种;把唐三藏描写成处处堕入情网,无法自拔的花和尚。。。。。。甚至外国的动画片也借用了孙悟空的名字,而那个孙悟空就更纯粹是一个现代人,是按外国人的理想设计的一个中国现代人。
看到这些,我的心情异常的沉重。我或者愤然关掉电视机,或拨到其他频道,或者在看那些浑蛋们在干些什么。
我有一种想冲锋陷阵的感觉,我看到,我们心目中的英雄正在被强奸,我们心目中的经典正在被践踏,我们祖国的文化正在受到无情的蹂躏。我想冲上前去,把那些伪作撕碎,把那些制作伪作的人杀死。我想让那些“恶人”们知道,践踏民族文化应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③ 禁黄不说,为什么中国电影院不能放电锯惊魂之类的电影,其余能放的还要剪辑个几十分钟。别的国家怎么能放
电影审查规定
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④ 译制电影删减(求从事相关专业人员的回答)
都是经过中国文化部、影视制作部门(广电总局)做的删节。他们不会在意故事情节,不会考虑故事的衔接程度。他们只在乎将电影中的精彩画面和高潮部分(色情内容除外)所以很多译制片大家看不懂。其实外国电影的故事十分紧凑,就算剪节一个做爱的镜头都可能影响故事的完整度,就像《战争中的对决一样》他们将影片的为一个床戏给剪掉了(这个片段其实只能看到半个女主角的屁股)就让很多人看到最后不理解为什么女主角一定要陪着男主角,也不明白为什么最后男2号要用自己的生命去帮助男主角完成引出地方狙击手的原因。
⑤ 这个算是强奸未遂吗我该怎么做
其实中国的有关 性行为的法律非常不完善,导致在这方面男性一直是弱势群体,我看过一则新闻说一个女的把男的强奸了,却因为法律没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只是赔了点钱就不了了之了。所以无论那时候你们是多么情投意合,只要女方不爽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是不愿意的,都是存在告你的合法性的,而且你拍的视频的确属于不合法的,警方的处理应该是根据女方的要求制定的赔偿吧,我们国家也存在就事论事的特殊性,他一直追究无法就是赔偿也折腾不出太大的风浪的,但是你还是低调点吧兄弟这方面传出去对你影响肯定是很大的,所以不追究是最佳的,闹大了谁都没有好处。。。。好吧就这么多了希望采纳
⑥ 林正英在一部电影里面好像演了一个反派
好像是福星高照,里面他本来是一个警察,背叛了,偷了重要东西去了日本,成龙他们去抓他
⑦ 北京电影学院成立专班调查赵韦弦事件,若控诉属实其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电影学院成立了专门的班来调查赵韦弦的这一事件,若是对于这起事件来说控诉属实,那么对于这个人也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其实对于这些事件来说,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要知道这种进行性骚扰的事件本身就是对社会来说有一定的恶劣影响的,如果一旦这件事情是真的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导演来说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话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的刑罚。
希望人们能够对于这起事件来说引发一定的思考,也希望一些学校在对老师进行考核的同时应该注意一下老师的品性,这是非常重要的行为,如果老师的品行不端正的话,那么对于学生而言可能是一个终身的这种心理阴影,在对学生的成长道路上,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对于北电的这些事件来说,也是引发社会上一些人的关注。
⑧ 在2022年印度电影《星期四》中,有着怎样的女性故事
在2022年印度电影《星期四》中,这部作品反映了印度女性生存的现状。同时在影片的开端,大家也看到了一段触目惊心的文字,这部文字的主要内容表达的是印度的强奸现象非常的普遍,而且几乎无一幸免。
相信大家在提到印度的时候,会感觉印度的街头特别的混乱。而且这个国家比较的落后,出生率又很高。在现在的很多国家,实际上对强奸案以及性侵犯类案件的关注度并不高。奈娜也想让他们了解到,对于一位女性来说,她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更别提一直受到其他的迫害。
⑨ 哪里可以偷偷看电影,是偷偷看。偷偷告诉我
电影院,可以包场看嘛,这也是偷偷看啊,偷偷看电影不会是有强奸这种事把这种事情街上出现在电影院呢
⑩ 猥亵怎么判
法律分析: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指3人或者3人以上。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如广场、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站、电影院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犯猥亵儿童罪处罚时,要从重处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7条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衍生问题:
刑法中的猥亵是什么意思?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