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电影城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长春电影城的建设,迎接两年一度的中国长春电影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长春电影城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长春电影城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由市风景旅游局统一管理。第四条长春电影城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未经市风景旅游局批准,任何参建单位不得私自上建设项目。第五条内资参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须先经市风景旅游局审核后,再报送市计委审批。第六条各参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用途、规模、范围进行建设。
参建单位要文明施工,不得扩大施工占地范围、乱堆建筑材料、乱倒土方和建筑垃圾;随意砍伐树木和毁坏绿化设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栏和标志;运料车辆必须按指定的线路通行。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预交基础设施配套资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第八条各参建单位要从占地之日起,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照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按15-30元的标准缴纳场地占用费,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逾期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第九条各参建单位已投入营业的项目、从营业之日起,按营业额的1-2%向长春电影城管理机构缴纳有偿服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第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风景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规定与市政府以前长春电影城建设有关文条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