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B. 文化部管国外电影的审查与禁播吗.
不知道你问的什么意思,就按自己的理解来解答吧:
文化部作为中国的一个部门,不可能去管外国电影拍什么,怎么拍;但是要在国内放映的话,电影就要经过审批,以决定是放还是不放。不过,这个工作好象是广电总局干的,只是不明白广电总局是不是归文化部管。
C. 文化部和广电总局在整治暴恐动漫有多少部
转自中国动漫产业网《火影忍者》,这个陪我们走过了十五年的动漫,虽然时间很漫长,但是相信很多人都是和我一样坚持了十五年的漫画连载等待。这十五年,我们从来没有后悔,因为他带给我们的从来都是喜悦,是对这个世界新的看法,是对一个孩子一路走来,心酸历程的肯定。回过头来再看看国产动漫,完全无法想象有人会为了一部《喜羊羊》或者是《熊出没》等待十五年。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
试想,如果像一部类似于《火影忍者》的作品出生在中国,他能够获得审批甚至成长为三大动漫之一,影响整整一代人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作品只能被广电总局第一个枪毙掉,留下的都是教育意义强,没有暴力没有色情没有思想没有个性没有内容的乖孩子。人都是有自己思想的,把人的思想都禁锢了,那和现在的朝鲜有什么区别。我一直很欣赏《火影忍者》是因为,这部动漫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你很难用正义或者邪恶来定义他们。只是因为他们的思想有冲突有抵触才形成了不同的对立面。但是他们不同的思想都能得到不同人的认可,这也是为什么火影吸引人的地方。反观中国的动漫,除了永远抓不到羊的灰太狼就是天天得瑟的喜羊羊。并且就是喜羊羊这类可谓已经纯真到极点的动漫,在广电眼里仍然过于暴力。
去年10月12日的《新闻联播》报道称,央视动画责任有限公司等十家动画制作机构,央视少儿频道等十大动画播出机构,联合发出倡议,号召全行业承诺不制作、播出暴力失度、语言粗俗的动画片。其中,《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两部动画片被点名,称由于两片存在暴力失度、语言粗俗,正在整改。据悉,广电总局年内将出台国产动画片内容标准,对暴力、低俗、危险情节和不文明语言做出严格限制。
中国的电视剧能有暴力,能有凶杀,能有恋爱,电影里也能有,但是动漫里绝对不能有。哪怕一点也不行。但是柯南里没有暴力么?没有凶杀么?哈里波特里没有暴力么?蜘蛛人里没有暴力么?我们就不能有,绝对不能有。这就是保守……是因为他们无知的认为动漫只是小孩子看的东西。假如日本文化部门也不让自己国家的动漫作者创作涉及到暴力……的作品,那么火影不会产生,高达有政治色彩不会出版,七龙珠涉嫌搞怪四大名著不能出版,海贼王宣扬暴力和强盗更不能出版,乱马里有太多露点镜头不能出版,机器猫会让小孩子看了受到不劳而获的错误教育,绝对不能出版。如此说来不能出版的东西多了……日本漫画最终彻底完蛋了。
广电还有一招拖动漫发展的必杀技就是禁播。禁止国外优秀的动画片在国内播放,纷纷打上了很黄很暴力,不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所谓烂借口。这也就是为什么你很难从国内地方台看到类似《火影忍者》、《海贼王》等动漫的原因。坚决不和世界接轨,怎么发展。就和对外开放原理一样的。过分的保守,过分的自大,中国的动漫永远是停滞阶段。清朝当年闭关锁国的教训,估计广电早就抛到脑后了。至于最近广电要禁播美剧、英剧这件事,我也就无力吐槽了。其实只要合理引进一些健康的,取长补短,吸收精华,我想中国动漫肯定能从中受益。
中国不是做不出好的动漫,曾经我们也有《葫芦娃》也有《黑猫警长》,中国也不缺人才,不缺资金。但是只要广电总局的政策不变,中国动漫很难有真正走向成功的一天,成长的路上,脚下永远有一条沉重的铁链。
D. 电影归文化部管吗
广电局管理啊。
E. 影视作品是广电禁的还是文化部禁的
看过一篇时政文章,清朝灭亡后包括现在的广电、文化、教育部的重要领导层都是满清猪皮鞑子的后代所垄断了的
F.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下同)。第四条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由拍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批准;
(一)征得文物使用单位同意。
(二)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拍摄故事片的,除故宫外,由市文物局批准,其余均报请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并报市文物局备案;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报市文物局批准;
在区、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报所在区、县文化文物局批准。
(三)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连同拍摄计划报负责该文物保护单位防火安全的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得布景拍摄。
(四)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批准。第五条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记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用仿制品。第六条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使用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使用单位有权停止其拍摄,并向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报告。第七条拍摄单位应向文物管理部门交纳文物保养费;向协助拍摄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向因拍摄活动减少经济收入的文物使用单位支付补偿费。
文物保养费的核收标准,按市文物局和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劳务费、补偿费的数额由拍摄单位与文物使用单位商定。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令其停止拍摄、没收胶片,并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四)损毁文物的,须赔偿损失;
(五)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令其停止拍摄,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火灾、损毁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消防管理的,由市公安局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并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电影发行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第六条35毫米、70毫米电影放映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第七条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第八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于每年十二月份进行。年检的具体内容及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第十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不得发行、放映部队(含武警)系统发行、放映的电影片。第十一条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依法取得发行权、放映权的电影片,在电影片发行、放映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第十二条16毫米电影片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放映。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露天场地进行营业性放映电影活动。因重大节庆活动需要在城市露天场地放映电影片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放映设施挪作他用。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中弘扬民族电影主旋律,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行为有功的。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电影片或者放映35毫米、70毫米电影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放映16毫米电影片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则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法复制电影片,并用其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H.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规 章 名 称文号及发布日期废 止 理 由1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7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2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8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废止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0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3月28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废止4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文化部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14号
1998年3月5日 已经被2002年7月26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废止6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7号
1999年4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4月17日《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3号)废止7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18号
2000年5月1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8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0号
2001年12月10日 已经被2003年12月8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8号)废止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2号
2002年3月28日 已经被2006年11月3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废止10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4号
2002年5月17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废止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25号
2002年7月26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0号)废止1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30号
2004年7月1日 已经被2005年8月30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废止13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化部令第5号
1993年8月25日
1996年8月9日修订 已经不符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14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5号
1999年3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日期废 止 理 由1关于为中央各机关组织晚会的暂行规定和收取演出费用的办法 1955年4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2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目、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 (61)文艺平字第1371号
1961年9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3文化部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 1962年9月11日 《文物保护法》有新规定4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上演节目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79年9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5文化部关于制止上演“禁戏”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753号
1980年6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6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101号
1980年8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7文化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实施办法 1980年8月11日 本办法的依据即197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已经被《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88〕财文265号)废止8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1981年7月10日 已经被《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代替9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81)文艺一字第882号
1981年10月2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10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81)文艺一字第920号
1981年11月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11文化部重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 1981年11月28日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废止12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1982年1月5日 已经被1998年3月5日发布的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13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文艺字(83)第81号
1983年1月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14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文厅字(1983)第2175号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已经被文化部令第21号《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废止15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计字(84)第631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4年4月30日《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71号)有新规定1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电字(84)第1604号
1984年9月20日 已经被《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273号)废止17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文艺字(84)第1956号
1984年11月2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18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电字(8
I. 我国电影三大奖项是什么
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一起并称中国电影的三大奖。百花奖是观众奖,金鸡奖是专家奖,华表奖是政府奖。这三个奖是经中共中央批准的三项常设全国性文艺大奖。若再加上中国电影童牛奖(儿童奖),也称为中国电影四大奖。
1、百花奖
百花奖创办于1962年,是由周恩来总理特地指明举办的电影大奖。1963举办第二届之后,一直中断了17年,直到1980 年才恢复举办了第三届。此后每年举行一次,自2005年起,金鸡奖与百花奖隔年评选一次。
1992年,应广大电影工作者的热切要求,中国电影家协会在大众电影百花奖和中国电影金鸡奖颁奖活动的基础上,创办了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电影节年年举办。
1、上海国际电影节
上海国际电影节是中国国内第一个国际电影节,在中国有很高的重要性。每年6月在中国上海举行。
上海国际电影节由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上海文化广影视集团国际大型活动办公室承办。电影节在1993年首次举办,1994年,获得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承认。
上海国际电影节共分为4个主要部分,包括竞赛部分金爵奖、国际电影展览放映、国际电影交易市场,及金爵国际电影论坛暨亚洲新人奖评选。
2、中国珠海电影节
中国珠海电影节是经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永久性的国家电影节。
中国珠海电影节创办于1994年,每两年一届,原名“中国珠海海峡两岸暨香港电影节”,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主办。从1996年的第二届起改为现名,首届于1994年6月在珠海市举行。
中国珠海电影节本着加强内地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电影界的交流与合作,而且将跨出两岸四地的范围,逐步接纳评选海内外由华人担任主创人员的影片,朝着“国际华语电影节”的目标发展。放肆吧
3、中国长春电影节
中国长春电影节创办于1992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举办的具有国际性的国家级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
J. 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电影发行、放映实行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发行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放映许可证由市或区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负责核发。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从事电影放映,应凭电影放映许可证,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书。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六条市外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应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区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办理电影发行许证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办理电影放映许可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与电影放映规定的条件相符合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第九条电影发行实行影片登记制度。在本市发行电影的单位,应在发行影片前3日向市文化行政主这部门登记影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影片名称、制片厂家;
(二)国家颁发的影片上映许可证;
(三)影片发行的影片版权证明书。
未经登记的影片,不得在本市发行放映。第十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放映未经国家审查许可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内容反动、淫秽等有害影片。第十一条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国家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后,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第十二条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方式由其自主决定。第十三条电影票上应注明票价,并与实际售价相符。
电影票由其电影放映许可证的签发部门监制。第十四条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统计电影经营情况,按期上报统计报表;应按国家规定上交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五条电影版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法》保护期内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采用任何载体形式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经营。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电影拷贝及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和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于五千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赔偿,没收电影拷贝和复制影片使用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10万元的罚款,造成电影版权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电影拷贝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情节较重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电影发行、放映影片和用具,或者处以10元至1000元的罚款,也可以并处;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电影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贪污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