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影公映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一、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验资报告;3、场所房屋使用证明;4、设施设备资料;5、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6、法定代表人资料;7、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8、经营场所公示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Ⅱ 历时10个月,电影局机构改革全面完成,新龙标时代正式开启!
最近,国家电影局启用了新版“龙标”(公映许可证),龙标片头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已经正式变更为“国家电影局”。
而且新版“龙标”对图案效果进行了升级,不仅视觉效果更佳醒目,而且红底金色的龙形图案从“平面效果”变为“浮雕效果”,还增加了鎏金沙飞扬的视觉效果
新旧龙标对比:时长变短、效果升级,片头改为“国家电影局”……
▲新版“龙标”
▲旧版“龙标”
经过对比发现,除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改为了“国家电影局”,新旧龙标还有以下区别:
1、 新版“龙标”图案伴随有鎏金沙动画效果,而旧版没有;
2、新版“龙标”底色为暗红,为旧版龙标为大红(刚开始以为是电脑偏色,但多台电脑对比多个龙标后发现并不是);
3、新版“龙标”图案为浮雕立体效果,而旧版龙标则偏平面,只是带了些
光影效果。
根据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
在2018年3月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电影局牌子。
调整后,中央宣传部关于电影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承担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交流等。
2018年4月16日,国家电影局正式揭牌,国家电影局局长一职由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晓晖兼任。
历时10个月,电影局机构改革全面完成,新龙标时代正式开启!
去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4月16日国家电影局正式挂牌,但省级广电机构改革的步伐和方式却各有不同,直到12月份,各省地方电影局才完成交接,陆续挂牌,历时长达10个月。
目前,电影局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之前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被裁撤,分拆成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归属不同的部门领导,并驾齐驱,而“国家电影局”由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
从2018年12月12日开始,新版“龙标”电影就已经陆续上映,《照相师》为第一部获得新版“龙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为“电审故字[2018]第891号”。
而最近上映的引进电影《大黄蜂》公映许可证为“电审特(进)字[2019]第001号”。
接下来送审的影片,将全部为新版“龙标”,这预示着新版龙标时代已经来临。
解读龙标:龙标上的“电审故字”究竟是什么意思?
可能很多人都已经注意到,大多数的龙标上都显示“电审故字”,但“电审故字”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公映许可证(龙标)根据不同电影类型给予不同的批文。“电审”就是指国家电影局审查,“故字”就是指审查通过的故事片,包括国产故事片和中外合拍片。
除了“电审故字”之外,还有“电审数字”、“电审特(进)字”等,比如最近热映的《大黄蜂》就是“电审特(进)字”。
“电审故字”,指审查通过的故事片,包括国产故事片和中外合拍片。
“电审纪字”,是指审查通过的纪录片电影;
“电审进字”,是指审查通过的外国引进片,包含所引进的2D分账片及批片;
“电审(特)进字”,指特殊引进片,比如3D立体大片;
“电审动字”,指审查通过的国产动画电影;
“电审故(复)字”,指审查通过的一些修复过再重新上映的老片。
国务院机构改革全面完成之后,国家电影局也正式不如正规,或将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但是,选送到国外电影节、电影展的影片必须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此前娄烨、田壮壮等均曾因违规送展而被禁止拍片五年,此后这项规定将更加严格,各大国际电影节也将更加重视中国参展影片是否通过了国内审查。
Ⅲ 电影拍摄许可证怎么办理
嗯,我建议你去文化局咨询一下,许可证这种东西一般是在相关部门颁发,比如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就是去教育局办理。
若满意请采纳
Ⅳ 我想知道个人需具备什么资格才能申请拍电影的单片证(包括需设立的单位或公司)越详细越好
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发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凡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影视法人单位(不含外资的独资企业)从事摄制电影业务(不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均可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以下简称《单片证》)。
二、凡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严格执行《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各项电影法规。
三、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须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
2、本单位的资金证明和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3、拟摄制电影的文学剧本一式十份。
四、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0日内对其电影文学剧本、单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资格认证决定。审核合格的,发放该影片《单片证》;审核不合格或电影文学剧本需要修改的,应说明理由或提出剧本修改意见。
五、申请单位所申请的影片获得《单片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剧本进行拍摄。
六、获得《单片证》的单位,享有该影片一次性出品权,既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联合出品。
七、获得《单片证》的单位,最多可与两个电影制片单位(含文化影视单位)联合出品,且各自投资均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方可共同署名出品单位、出品人;如联合摄制影片,其组合单位也不得超过三个,且各自投资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但合作单位可不限于电影制片单位或文化影视单位。
八、《单片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即每拍一部影片须按本办法的报审程序重新申报。
九、取得《单片证》后,其出品单位可凭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增加摄制电影的经营业务。
十、本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
Ⅳ 公映许可证(2013)017号是什么电影
2013年12月10日,影片《私人订制》几经周折终于拿到了电影公映许可证,将于19日正式上映
Ⅵ 如何办理拍电影及电视剧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格办理手续
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a、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b、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电视剧许可证办理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5、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6、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6)2018年017号电影许可证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Ⅶ 如何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单位负责人、放映员(有放映专业资质证书的提供专业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名单及联系方式;
4.单位章程,资金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及平面图;
6.消防验收合格文书;
7.关于请求核准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本地编码和全国编码的申请;
8.各影厅使用面积、座位数、银幕尺寸、放映及其他设施设备明细;
9.影院外观、门厅、观众休息厅、放映厅、放映室等数码照片5~10张。
Ⅷ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相关法规
中国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取得,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条款包括: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广电总局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片头,该片头由广电总局统一制作。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片头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Ⅸ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材料;2、办理人员初步审查材料是否合法、齐全;3、审核、现场勘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查;4、业务科室审核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和所有材料呈局主管领导;5、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退回。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是依法由县及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内资)或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合资)核发,以证明该单位具有电影放映资格的证书。是设立电影放映机构的前置许可,电影放映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电影放映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般包括:许可事项,电影放映许可证核发;许可对象,拟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放映许可证过期处理办法是什么?
放映许可证是有期限限制的,在放映许可证到期后半年内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变更营业期限的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表格,提交后15个工作日后去领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也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期限即可,变更完毕后税务登记证也需要作备案登记。审核、现场勘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查。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相关资料,将有关资料归档审核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业务科室审核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和所有材料呈局主管领导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退回业务科室。审批同意的,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并整理资料归档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Ⅹ 一部影片须在取得什么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
一部影片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才能上映。影片从最初的立项到上映,在审查的环节上一般要经历3个关卡,拿“龙标”是至关重要的一环。2018年12月,国家电影局启用了新版“龙标”(公映许可证),龙标片头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已经正式变更为“国家电影局”。
影片初审材料: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或BETA带);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3、《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4、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5、影片如需变更片名,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6、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前申报,并经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7、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8、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9、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广电总局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片头,该片头由广电总局统一制作。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片头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