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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影审批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05 07:52:37

㈠ 做影视都需要哪些审批 详细�0�3

坐标:苏州
注册影视公司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0万,分期出资到位。企业需出示三张(导演、编导、摄像)大专(含)以上毕业证书(最好是上戏、中戏等学校),同时三人必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并提供的作品等,方可取得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许可证。
一,影视类公司注册时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1)注册影视传媒公司首先注册资金要不低于300万元。

(2)公司股东必须是有民事能力持有效身份证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3)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

(4)具有3名专业的影视从业人。

二,注册影视公司的流程:

1. 公司名称核准。

提供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比例,注册资金

2. 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办理税务登记证.

5. 领取证照

营业执照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IC卡 税务登记证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股东章、

6. 去税务所购买发票

领取发票。

7,基本办理结束,等待批准。

㈡ 点播影院政策出来了吗以后私人影院必须挂靠院线吗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贵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现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贵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第六条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诸; 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清: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贵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
只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前款第四项条件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中请颁发许可证件。
第七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点播影院变更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之日起l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l0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
第十二条点播院线负责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点播影院编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l0日内,依据所报材料对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患系统所载点播影院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依点播院线申请向其发放所辖点播影院编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点播影院经管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并向点播院线发放点播院线编码。
第十四条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是电影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实施管理的唯一数字标识。
第十五条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播影院提供影片。
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十七条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
点播院线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患公示査询系统。
第十八条电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由电影院进入点播影院放映的期问有限定的,点播院线在限定期间不得发行。
第十九条点播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一条点播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现众的安全与使康。
第二十二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强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电影放映质量。
第二十三条点播院线负责对所辖点播影院的制度建设、放映内容和质量管理、技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数据报送、人员培训等运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
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管收入统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査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执法情况。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电影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督检査力度。
第二十九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推动点播影院、点播院线依法规范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子以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子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贵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
片的;
(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子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境外资本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参照国家有关电影院、电影院线外资准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业务许可、经营规范和监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现在筹建期的点播院线还比较少,华中地区可以考虑天河点播院线,老牌院线,还有青柠、暴风这些,不过听说暴风已经倒闭了,不知道真假。

㈢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㈣ 每部电影上映前都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吗

是的,每部电影上映前都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4)2018年电影审批政策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

1、研究并拟订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3、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4、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㈤ 拍一部电影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1、自审

首先要确定电影剧本没有违反审查条例如:危害国家统一、泄露国家机密、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等等。

2、报备

确定剧本没问题后,要到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会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始拍摄电影。

3、审查

电影拍摄完成后,要把影片交由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上映。

(5)2018年电影审批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具体审查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㈥ 拍一部电影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必需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对影视制作许可证做出审批,当然注册公司名称时带有影视二字便可,电视剧制作分为前后期,前期投放资金相对比较大,那么你的注册资金也相对要大些
在注册一千万为好,后期制作相对投放资金小,那么在五十万圆为好,这些最主要是你以前作过的作品比较重要,谁也不会将一部电视剧交给一个从来没做过的外行来干,注册资金有时也不完全来考核你的公司实力。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电影放映经营单位,须出具下列资料: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特种电影的管理,促进特种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电影,是指以非常规电影制作手段,采用非常规电影放映系统及观赏形式的电影作品(如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立体电影等)。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电影的摄制、制作、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特种电影工作,负责制定特种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第五条
国产特种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经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国产特种电影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审查规定》,其剧本和完成片分别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特种电影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凡具备相关条件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的,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
第八条
进口的特种电影审查程序,仍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关于委托中国电影科研所代审特种电影影片的通知》[电字(97)第522号]要求办理。
第九条
特种电影审查通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进口特种电影发行,必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任何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特种电影片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特种电影拷贝。
第十一条
设立特种电影放映场所,应接受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符合国家法规和当地电影院宏观布局,特种电影放映场所设立后,按《电影管理条例》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备案。
一般来说,是这样的。

㈦ 国家对关于拍摄微电影有哪些扶持政策吗

国家对关于拍摄微电影的扶持政策是财教〔2014〕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局、广播影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中国电影繁荣发展,提高中国电影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国电影在关键时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跨越,现就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徼、使用和管理,支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重点影片个案报批的方式,用于扶持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三、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五个方面,一是推动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二是支持中国电影企业走出去;三是支持重要电影工业项目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四是资助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五是加强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
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实施中西部地区县级城市影院建设资金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通过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贴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及东部困难地区县级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地方财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县城数字影院建设的均衡发展。
六、加强和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
适应电影技术革新、产业升级的发展趋势,加强和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推动电影发行放映的运营、服务和管理向现代化、智能化转变。
七、对电影产业实行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应电影企业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的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电影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
积极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电影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特点,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鼓励银行、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影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大力推进电影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上市,鼓励电影企业发行公司债[-0.01%]、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电影产业;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电影基地、企业和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
八、实行支持影院建设的差别化用地政策
鉴于影院用地来源形式多样,放映方式多样,为鼓励影院建设,可通过单独新建、项目配建、原地改建、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增加观影设施,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协议、挂牌等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一是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政府供应影院用地时,可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二是积极探索在商服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设途径及土地供应方式。市、县在供应商服用地或其他房地产用地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影院相关要求纳入出让条件,并依法明确影院建成后的处置方式。三是支持现有影院实行改造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四是鼓励其他公益场所建设适应电影放映的设施。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设备和场地的,因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供应手续。五是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六是严格影院用地供后监管。严格影院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影院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新供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各地应根据当地影院建设和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影院建设布局和总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确保影院建设有序进行。影院建设过多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影院数量,以调整优化影院布局、结构作为重点;影院建设滞后的地区,应按相关规划,积极推进影院建设。
九、狠抓落实,加强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税、金融、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电影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评估监管力度。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㈧ 广电总局在审片时有哪些政策和标准什麼样的片子能通过播映

审核电影能否上映的标准主要涉及意识形态与官方政策基调。具体的标准则是广电总局的“十类禁止九类应删”,罗列如下:
十类禁止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九类应删剪
九类应删剪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如果看得足够仔细,你会发现,十类禁止标准,只有一条针对影片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其它全部是针对影片的思想和内容的。至于九类应删减的,范围之广几乎涉及电影的方方面面,从拍摄内容、对象,到拍摄手法、影片价值观,甚至音乐、台词均会管到。“十类禁止九类应删”与其说是明确的审片标准,不如说是一个模糊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执行完全看个人发挥。这便是审查制度的荒诞之处,即没有人知道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审查。因此,如果一部电影需要被禁播,理由总是会找到的,而且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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