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设有九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该科室负责监督本局重要决策和事项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改革,审批市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改革方案;管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电子政务等日常事务;负责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工作;检查和指导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机关后勤服务。此外,还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该科室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承担行政许可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政策;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处理。(三)宣传管理处。该科室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指导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对外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指导和协调全区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四)电影电视剧管理处。该科室拟订全区电影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审核电影制片、发行单位建立和撤销;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管理电影专项资金;指导和协调全区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和监管电视剧制作和播出;审查影片、电视剧;监管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指导和调控全区电视剧播出。(五)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该科室拟订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发展规划;审核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审核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及有线广播电视站建立和撤销;监管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业务;管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监管移动电视业务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和宣传;审核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监管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六)科技处。该科室拟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拟订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监管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指导技术运行维护工作;监督技术质量和监测、计量检测;组织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交流。(七)事业发展处。该科室实施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协调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指导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监督直属单位重要工程建设。(八)规划财务处。该科室编制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负责政府采购和全区广播影视统计工作。(九)人事处。该科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相关事宜。此外,局内还设有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分别负责党群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⑵ 广西自治区直属机关及其基层单位是指哪些
直属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自治区检查开发办公室
基层单位:
(1)列入基层工作经历的党政机关须为县级、乡(镇)级机关。这里的“县级”、“乡镇级”主要是对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域而言。如平果县卫生局、桂平市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等。如行政级别虽为县处级,但在行政区划上属于设区市以上党政机关的,则不属于基层工作经历范围。如河池市卫生局、自治区商务厅政策法规处等。
(2)国有企事业没有级别上的限制,即凡国有企事业单位,无论属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均符合规定。
⑶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介绍
广西广播电影电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推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广播影视节目和产品,为推动改革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