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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成电视剧摄制电影权

发布时间:2023-06-07 06:46:38

『壹』 如何办理拍电影及电视剧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格办理手续

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a、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b、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电视剧许可证办理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5、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6、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1)拍成电视剧摄制电影权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贰』 如何办理摄制电影许可证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有资格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2、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3份;

3、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摄制资格及电影文学剧本(故事梗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4、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出品人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含影视文化单位)联合出品;

5、《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2)拍成电视剧摄制电影权扩展阅读: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而制定的法规。

2004年10月10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

『叁』 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及归属

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为您介绍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以及影视作品版权归属等知识性问题。影视作品版权一、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方式,有自动产生、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注册三种不同规则。由于其制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其版权的产生可谓一波三折。在我国,对于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历来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在影视作品制作阶段,电影剧本要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视剧的选题也要先进行审批。在传播阶段,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电影由广电总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由审查机构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对于引进境外的影视作品在我国境内传播,必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因此,只有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影视作品,才可以在我国进行合法传播。二、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版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肆』 影视公司如何有效控制剧本版权风险

影视脚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效果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脚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脚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剧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出资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
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脚本创作,脚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脚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二、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脚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影视脚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脚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脚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脚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脚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电视连续剧脚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脚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集脚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脚本创作,约定高达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脚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脚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集脚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脚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脚本创作费。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脚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脚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脚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脚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三)编剧阶段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脚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
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脚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脚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脚本的质量标准或脚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脚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脚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脚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脚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脚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脚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脚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脚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脚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脚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脚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脚本上,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集脚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集脚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
(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脚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
,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脚本著作权侵权之诉。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脚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脚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脚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脚本虽已退稿,但新脚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
(六)在脚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编剧交付的脚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脚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已交付脚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脚本内容,包括对脚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脚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脚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脚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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