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何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通俗叫法是"失信者黑名单",例如,2013年7月19日央视新闻和新华社的新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
1、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2、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3、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5、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6、如对该查询内容有异议,请与执行法院联系。
㈡ 中国传媒大学杀人案件回顾:手持尖刀自拍,凶手活在戏里,后来怎样
2015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李斯达涉嫌将同校艺术学部硕士研究生周云露诱骗至阳光家园出租屋内,强奸未遂后将其残忍杀害。2016年12月30日,李斯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究竟是何原因让李斯达诱骗同校女生至出租屋,并将其残忍杀害,是仇杀还是心理变态?请跟随小编走进中国传媒大学杀人案,一起探寻案件背后的真相。
写在最后
2016年12月30日,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斯达死刑,并赔偿周云露父母5.2万元。2017年10月31日,北京高院维持李斯达的原判,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㈢ 当代青年结婚为什么这么难
“我们有自己期待的婚姻,却见过父母失败的婚姻,以至于我们没有勇气去步入婚姻”。
在物质基础较好的今天,我们基本不会出现“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情况了。
用一句富有理想主义的话来说,如今的我们更希望自己嫁/娶到了爱情。
但是呀,很多人在自己父母的身上,看不到自己期待的婚姻模样。
有人说:“我们的婚姻最后都会很像父母”。
这句话一度让很多人非常害怕。
害怕自己会遇到一个休息在家只会躺在床上的人,会遇到一个认为吃完饭以后妻子应该洗碗的人,自己会遇到一个每天出去应酬只把家当成旅馆的人,自己会遇到一个永远不对我交心的人。
我也害怕我会变成一个因为家里琐碎就大喊大叫的人,会变成一个在家里的价值只存在于洗衣做饭的人,会变成一个不会在乎丈夫情绪,会变成一个不会和孩子/丈夫沟通的人。
我的父母是70后,在他们的观点里,只要不犯原则性错误,都是可以凑合着过下去的。
对,“凑合”。
“凑合”这个词对20多岁的我来说,是那么无法接受。
我才20多岁呀,我为什么就要去选择一段“凑合”的人生呢?
所以,我倔强的抵抗着我不愿意接受的生活,倔强的一遍一遍告诉自己:我可以选择不结婚。
虽然我不知道我可以坚持到什么时候,但是我知道如果可以我会坚持下去。
所以,我们青年人结婚很难呀。
我们不缺物质条件,我们缺的是精神世界,我们期待找到灵魂共振的人。
我们不希望被生活的琐事困住,在鸡毛蒜皮的事情中,消磨了本就不多的爱情。
我们希望婚姻是可以让我们变成一个更好的自己,是给自己找到了一个后盾,一个队友。
最近的热播剧《亲爱的小孩》刚开播话题的就很高。
我也去看了几集,虽然没有看下来。
因为后面的剧情有些戏剧过头了,我接受不了。
但是,前五集我还是看了的,有一点自己的小感受,也许我们观点不一定相同哈,但请允许我表达。刚开始看剧,我就已经被剧透知道男女主会走向离婚的结局,也知道是因为男主出轨,两个人走向了离婚,但是我在看的时候,觉得没有小三的出现,男女主的婚姻结局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他们可能也会变成“凑合”的婚姻,男女主没有沟通,不会沟通呀。
有很多家庭中父母不会沟通,所以很多事情上两个人都没有错,都在为对方着想,但是却因为不会沟通,让两个人越走越远。
男主没有很用心的去体会女主生产以及初为人母的焦虑,女主也没有看到男主在自己与妈妈之间的调和。
两个不会沟通,只在乎自己的人,很难一起走下去呀。
从这部剧里,我更是看到了我以后可能会面临的事情:怀孕的苦,初为人母的不安焦虑,无法面对自己身体的羞愧 ……
我不希望我的生活以后变成那个样子,所以现在的我拒绝步入婚姻,同时对自己理想的伴侣保持期待,修炼好此时的自己。
㈣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把吸毒列为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㈤ 历史上姓金的名人有那些记住是名人,请举三个以上。
1、金崇岳
金崇岳、原籍宝庆,公于宋嘉佑七年八月十五日生,中元佑戊辰李常宁榜进士,官值阁舍人,迁大理寺卿。后出知明州,为花石冈所扰,公上书,迁礼部尚书,授右正言兼延和殿侍讲学士。既而三上书谏除党禁,五上书极言奸臣蔡京、童贯误国,被贬谪为象州司户,宣和六年殁象州任上。
㈥ 中国儿童法规
与中国儿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如下法律: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通则》专门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并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6)2018年全国法院第六届微电影扩展阅读: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1、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可以随母亲姓。
2、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3、荣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4、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5、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协商并对其进行抚养。
㈦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什么
http://shixin.court.gov.cn/
继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上线并成功运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作为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之一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为zxgk.court.gov.cn)进行了改版升级。
改版升级后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一步完善了网站内容,规范了公开标准,扩展了服务范围,提高了监管力度。网站涵盖了执行信息公开网门户信息、执行信息公开、执行信息服务等内容。在具体功能方面,一是在执行信息公开、当事人与法官信息交流互动、执行信息公开监管上更加权威、方便、及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端、移动端访问使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二是从多个维度公开相关执行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相对应入口查询查看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信息以及执行法律文书等信息,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执行案款公告等信息,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注册并登录网站查询个人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并通过留言功能与办案法官进行交流互动,同时能够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的失信、限制消费、终本案件相关信息;三是为执行法官、当事人等用户提供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做到主动、全面、即时的执行信息沟通;四是提供执行指南、法律法规、理论与实务、执行资讯、法官风采、典型案例、执行微电影、公益广告、数说执行等栏目信息,方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工作相关信息。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132条。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义: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的
需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儿童开始培养他们的
优良品质、聪慧智力和健康的体魄是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的神圣责任,也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特点,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所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㈨ 近三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的事迹及颁奖词
下面分别为2017、2016、2015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以及颁奖辞:
一、感动中国2017年度人物:
1、卢永根——天意怜幽草 人间重晚晴
【颁奖辞】种得桃李满天下,心唯大我育青禾。是春风,是春蚕,更化作护花的春泥。热爱祖国,你要把自己燃烧。稻谷有根,深扎在泥土,你也有根 扎根在人们心里。 [6]
2、廖俊波——芳兰生贵里 山河澄正气
【颁奖辞】人民的樵夫,不忘初心。上山寻路,扎实工作,廉洁奉公,牢记党的话,温暖群众的心。春茶记住你的目光,青山留下你的足迹,谁把人民扛在肩上,人民就把谁装进心里。
3、杨科璋——英雄归厚土 浩然天地秋
【颁奖辞】有速度的青春,满是激情的生命。热爱这岗位,几回回出生入死和死神争夺。这一次,身躯在黑暗中跌落,但你护住了怀抱中最珍爱的花朵。你在时,如炽烈的阳光。你离开,是灿烂的晚霞。
4、卓嘎和央宗——乡心正无限 凤德咏馀芬
【颁奖辞】日出高原,牛满山坡。家在玉麦,国是中国。中国是老阿爸手中缝过的五星红旗,中国是姐妹俩脚下离不开的土地。高原隔不断深情冰雪锁不住春风,河的源头在北方,心之所向是祖国。
5、刘锐——倚天持报国 关山万里程
【颁奖辞】脱翎换羽,展翅高飞,这是大国利器。穿越海峡,空巡黄岩,你为祖国的战机填上一抹太平洋的蓝。巡天掠海,为国仗剑,强军兴军的锐一代只要祖国需要你们可以飞得更远。
6、黄大年——一心中国梦 功德冠群英
【颁奖辞】作别康河的水草,归来做祖国的栋梁,天妒英才,你就在这七年中争分夺秒,透支自己,也要让人生发光,地质宫五楼的灯源自前辈的薪传,永不熄灭。
7、卢丽安——际会中兴日 四海两心知
【颁奖辞】台湾的女儿有大气概,祖国为大乡愁不改,把握现在开创未来。分离再久,改不了我们的血脉。海峡再深,挡不住人民追求福祉的路。
8、王珏——密林多暗香 轻吹送余芳
【颁奖辞】碧草之芬,幽兰之馨,有美一人,在海之滨。你用善良为一座城市留下丰碑,芳香无尽,每年的十一月十七,狮子座流星雨如期而至,那一刻 ,映亮了夜空中你最美的背影。 [6]
9、黄大发——一汲清泠水 高风味有馀
【颁奖辞】水过不去,拿命来铺,这是一个老党员为人民许下的誓言。大发渠,云中穿,大伙吃上了白米饭。三十六年,为梦想跋涉,僵直了手指,沧桑了面孔,但初心不变。
10、谢海华——寸心言不尽 冰壶万缕丝
【颁奖辞】相信,是那一刻的决定。相濡以沫,是半生的深情。平凡的两个人,在命运面前却非凡地勇猛。最长情的告白已胜却人间无数。心里甜,命就不苦,爱若在,厮守就是幸福。
二、感动中国2016年度人物:
1、孙家栋——星斗焕文章
【颁奖词】少年勤学,青年担纲,你是国家的栋梁。导弹、卫星、嫦娥、北斗,满天星斗璀璨,写下你的传奇。年过古稀未伏枥,犹向苍穹寄深情。
2、王锋——忠义感乾坤
【颁奖词】面对一千度的烈焰,没有犹豫,没有退缩,用生命助人火海逃生。小巷中带血的脚印,刻下你的无私和无畏,高贵的灵魂浴火涅槃,在人们的心中永生。
3、支月英——芳兰振蕙叶
【颁奖词】你跋涉了许多路,总是围绕大山。吃了很多苦,但给孩子们的都是甜。坚守才有希望,这是你的信念。三十六年,绚烂了两代人的童年,花白了你的麻花辫。
4、秦玥飞——君子通大道
【颁奖词】在殿堂和田垄之间,你选择后者。脚踏泥泞,俯首躬行,在荆棘和贫穷中拓荒,洒下的汗水是青春,埋下的种子叫理想。守在悉心耕耘的大地,静待收获的时节。
5、张超——浩气展虹霓
【颁奖词】那四点四秒,祖国失去了优秀的儿子,你循着英雄的传奇而来,向着大海的方向去降落。你对准航母的跑道,再次起飞,你是战友的航标。
6、李万君——器成天下走
【颁奖词】你是兄弟,是老师,是院士,是这个时代的中流砥柱。表里如一,坚固耐压,鬼斧神工,在平凡中非凡,在尽头处超越。这是你的人生,也是你的杰作。
7、梁益建——推诚结仁爱
【颁奖词】自诩小医生,却站上医学的巅峰,四处奔走募集善良,打开那些被折叠的人生。你用两根支架,矫正患者的脊梁,一根是妙手,一根是仁心。
8、郭小平——暖带入春风
【颁奖词】瘦弱的孩子需要关爱,这间病房改成的教室是温暖的避难所。你用十二年艰辛,呵护孩子,也融化人心。郭校长,你是风雨中张开羽翼的强者!
9、阿布列林·阿不列孜——澄清有片心
【颁奖词】在细碎的时光中守望使命,以奋斗的精神拥抱生活。执法无私,立身有责,恪尽职守,勤勉为公。在这片土地上,红柳凝聚水土,你滋润心灵。
10、潘建伟——曙色满东方
【颁奖词】嗅每一片落叶的味道,对世界保持着孩童般的好奇,只是和科学纠缠,保持与名利的距离。站在世界的最前排,和宇宙对话,以先贤的名义,做前无古人的事业。
11、中国女排——为国著功成
【颁奖词】虽然它不是颁给个人,但是十一总会让我们想起一加一大于二,还有它代表着一个团队。绝地反击,上演惊天逆转。比的是实力,拼的是意志,搏的是勇气,奋勇拼搏,决不放弃。这是女排精神,是激励中国前行的力量!
三、感动中国2015年度人物:
1、吴锦泉——高节卓不群
【颁奖词】窄条凳,自行车,弓腰扛背,沐雨栉风。身边的人们追逐很多,可你的目标只有一个。刀剪越磨越亮,照见皱纹,照见你的梦。吆喝渐行渐远,一摞一摞硬币,带着汗水,沉甸甸称量出高尚。
2、张宝艳,秦艳友——阳春布德泽
【颁奖词】寻寻觅觅,凄凄惨惨戚戚。宝贝回家,路有多长?茫茫暗夜,你们用父母之爱,把灯火点亮。三千个日夜奔忙,一千个家庭团聚。你们连缀起星星点点的爱,织起一张网。网住希望,网住善良。
3、郎平——雄心志四海
【颁奖词】临危不乱,一锤定音,那是荡气回肠的一战!拦击困难、挫折和病痛,把拼博精神如钉子般砸进人生。一回回倒地,一次次跃起,一记记扣杀,点染几代青春,唤醒大国梦想。因排球而生,为荣誉而战。一把铁榔头,一个大传奇!
4、屠呦呦——春草鹿呦呦
【颁奖词】青蒿一握,水二升,浸渍了千多年,直到你出现。为了一个使命,执着于千百次实验。萃取出古老文化的精华,深深植入当代世界,帮人类渡过一劫。呦呦鹿鸣,食野之蒿。今有嘉宾,德音孔昭。
5、阎肃——弦歌感人肠
【颁奖词】铁马秋风、战地黄花,楼船夜雪,边关冷月,这是一个战士的风花雪月。唱红岩,唱蓝天,你一生都在唱,你的心一直和人民相连。是一滴水,你要把自己溶入大海;是一树梅,你要让自己开在悬崖。一个兵,一条路,一颗心,一面旗。
6、徐立平——大国多良材
【颁奖词】每一次落刀,都能听到自己的心跳。你在火药上微雕,不能有毫发之差。这是千钧所系的一发,战略导弹,载人航天,每一件大国利器,都离不开你。就象手中的刀,二十六年锻造。你是一介工匠,你是大国工匠。
7、莫振高--化作光明烛
【颁奖词】千万里,他们从天南地北回来为你送行。你走了,你没有离开。教书、家访、化缘,埋头苦干,拼命硬干。你是不灭的蜡烛,是不倒的脊梁。那一夜,孩子们熄灭了校园所有的灯,而你在天上熠熠闪亮。
8、官东——天下英雄气
【颁奖词】来不及思量,就一跃而入,冰冷、漆黑、缺氧,那是长江之下最牵动人心的地方,别紧张,有我在,轻声的安抚,稳住倾覆的船舱,摘下生命软管,那肩膀上剩下的只有担当,人们夸你帅,不仅仅指的是面庞。
9、买买提江·吾买尔—— 盛德表一乡
【颁奖词】一碗茶水端的平,两个肩膀闲不住。三十多年的老支书,村民离不开的顶梁柱。你是伊犁河上筑起的拦河坝,是戈壁滩上引来的天山水,给村民温暖,带大家致富。木卡姆唱了再唱,冬不拉弹了再弹,买买提江吾买尔的故事说不完。
10、王宽——君子抱仁义
【颁奖词】重返舞台,放不下人间悲欢,再当爷娘,学的是前代圣贤,为救孤,你古稀高龄去卖唱,为救孤,你含辛茹苦十六年,十六年,哪一年不是三百六十天,台上,你苍凉开腔,台下,你给人间作了榜样。
(9)2018年全国法院第六届微电影扩展阅读:
2018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候选人:
万家人:湖北建始三里乡大沙河村农民党员万其珍一家,四代坚持在河边为村民义务摆渡,方便了附近两个县市、四个乡数以万计村民的农耕和出行。
马旭:2018年,武汉一位退休老人向家乡木兰县教育局捐赠1000万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笔巨款是马旭与丈夫一分一毫几十年积累而来。
王继才、王仕花:江苏灌云县开山岛位于我国黄海前哨,面积仅有两个足球场大小。1986年,26岁的王继才接受了守岛任务,从此与妻子王仕花以海岛为家。
叶嘉莹:她为传播中国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不仅精于传统诗词学,而且能融中西文化学识于一炉,相对于前辈学者,她是更切近我们时代的一位大师。
吕保民:2018年9月8日,吕保民在幸福北街菜市场发现一男子持刀抢劫,上前制止,被歹徒连刺五刀,身受重伤。最后在村民们帮助下,歹徒被制服。
刘传健:川航3U8633重庆至拉萨航班执行航班任务时,在万米高空突然发生驾驶舱风挡玻璃爆裂脱落、座舱释压的紧急状况,这是极端而罕见的险情。
刘长城:刘长城并通过项目化运作实现志愿服务持久化,使1200余名无助、孤独、甚至厌世的残障人士走出家庭,融入社会,摆脱贫困,自立自强。
杜富国:边境扫雷行动中,面对复杂雷场中的不明爆炸物,杜富国让战友退后,然而在进一步查明情况时突遇爆炸英勇负伤,失去双手和双眼。
张玉滚:张玉滚大学毕业后,放弃在城市工作机会,回到家乡,从一名每月拿30元钱补助、年底再分100斤粮食的民办教师干起,一干就是17年。
张渠伟:张渠伟担任达州市渠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以来,为渠县143802名(居四川省第二)贫困人口脱贫、130个贫困村脱贫。
吴建智:吴建智哥哥小时候被电击夺走双臂。此后的十多年里,他与哥哥形影不离,一双手臂两个人用,支撑起二人的生活和梦想。
其美多吉:甘孜藏族自治州有一条全程往返1208公里、平均海拔在3500米以上的雪线邮路,其美多吉工作了29年,行驶里程相当于绕赤道35圈。
杨骅:杨骅放弃舒适的工作环境和一家妻儿老少,只身来到全县最偏远的乡镇金鸡镇开展扶贫攻坚工作。今年7月初,蜂水村村民不愿意他离开。
金庸:上世纪五十年代始,金庸创作多部武侠小说作品,塑造了华人世界脍炙人口、耳熟能详的人物形象,丰富了一代人的精神世界。
赵永久:一位月收入2000多元的保洁员,每月捐工资三分之一,三十多年来捐资助学数目超过了十六、七万元,先后资助三十七名贫困学子。
钟扬:钟扬长期致力于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2017年9月25日不幸逝世。
夏伯渝:夏伯渝在登山路上坚持43年。第一次登珠峰他把睡袋让给藏族同胞导致自己因冻伤失去双腿。1993年他罹患癌症,却坚定了登顶珠峰的决心。
黄其焕:黄其焕提出用自己替换人质,歹徒用菜刀抵住他的脖子,5个多小时生死周旋,身负二十多处刀伤后,黄其焕与战友里应外合成功擒获歹徒。
彭云松:哈尔滨市有这样一个特殊家庭,一家人七个姓,儿女们姓氏不同,却共有一个爸爸:彭云松。这位让人可敬的爸爸收养他们6个弃儿。
谢军:我国空间电子信息领域知名专家,卫星导航技术领军人物之一,长期从事卫星导航系统、空间微波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程开甲:程开甲101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两弹一星功勋” “八一勋章”获得者,2018年11月17日病逝。中国指挥核试验次数最多的科学家。
㈩ 上海大学的知名校友
政治界
杨尚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1926年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学习。
博古: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1925年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学习。
王稼祥: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1925年进入上海大学附中部学习并担任学生会主席。
许继慎:革命烈士,中国红军早期杰出高级指挥员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36位军事家之一,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之一。
何秉彝:革命烈士,五卅时间主要活动者,1924年进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积极参加中共领导的革命活动。同年12月被选为上海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不久,任上海学生联合会秘书,共青团上海地委组织主任。同年底,协助刘华开展上海工人运动。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5月30日,参加“五卅”示威游行,遭帝国主义巡捕镇压,中弹牺牲。时年23岁。
李硕勋:革命烈士,南昌起义领导人之一,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之一。
张治中:著名抗日将领,爱国主义人士,曾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学习。
陈赓:中国人民解放军36位军事家之一,新中国开国大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首任院长,曾作为旁听生入上海大学学习。
张琴秋:红军唯一的女将领,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女党员之一,1924年考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梁披云:全国政协第六、第七、第八届委员,著名教育家和书法家,1927年毕业于上海大学中国文学系。
徐匡迪:历任上海工业大学冶金工程系主任、常务副校长,上海市高教局局长,上海市计委主任,上海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党组书记兼院长等职。现中国工程院名誉院长,上海大学校董会主席、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
费孝通: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和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同盟的卓越领导人,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原上海大学上海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夏征农: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共上海市原市委书记,上海大学顾问。
王力平:原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上海工大计算机工程系校友。
王林鹤:上海市总工会主席、市经委副总工程师、市发明协会副会长,全国劳动模范,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委员、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1965年毕业于上海科大电机系。
周慕尧:原上海市副市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65年毕业于上海科大理化系核物理专业。
尹弘:上海市委常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1985年毕业于上海工业大学冶金工程系。
薛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7年毕业于上海大学管理工程系。
钟燕群:上海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1997年毕业于上海大学管理工程系。
景莹:曾任上海市外经贸委副秘书长、南汇区副区长、普陀区副区长;现任上海市旅游局副局长,1983年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学院分院(现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科学界
杨雄里:中国科学院院士,原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1963年毕业于上海科技大学生物系。
林国强:中国科学院院士,1964年毕业于上海科技大学化学系。
孙晋良:中国工程院院士、上海科协副主席、全国劳模,1968年毕业于上海科大化学系有机化学专业。
陈騊声:工业微生物学家,是中国近代工业微生物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创立了上海科大生物工程系,任系主任。
邹元爔: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六届全国政协委员。1958年创办上海科大冶金系,兼任校务委员会委员、系主任、教授。
严东生:中国无机材料研究领域的奠基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纽约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国际陶瓷科学院院士。原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副院长,上海科大副校长、名誉校长,现上海大学名誉校长。
黄宏嘉:国际著名微波与光纤专家,我国微波光纤领域的重要奠基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原上海科大副校长、名誉校长、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现上海大学博士生导师、名誉校长。
郭本瑜:著名计算数学家,1965年毕业于上海科大数学系,原上海科大常务副校长、校长。
鲍家善:著名低温物理学专家。原上海科大物理系教授,名誉系主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郭礼和:著名分子生物学家,1964年毕业于上海科大生物物理化学系。
胡金豪:上海天文台党委副书记副台长。1975年上海科大无机材料专业毕业
谢宇:美国艺术科学院院士和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1982年毕业于上海工大冶金工程系
干勇:中国工程院院士、副院长,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董事长,1982年于上海工大获硕士学位。
李芸: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黄黔;历任上海工业大学教授、校长助理、副校长,上海大学教授、副校长,国家科委科技司副司长,教育部科技司司长,国务院研究室社会发展研究司司长,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等职;是上海工大培养出的第一位博士生,导师为钱伟长院士。
吴杰:中国计算机学会海外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美国天普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系主任,毕业于上海科大。
胡传平: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所长,毕业于上大机械系。
教育界
匡亚明:著名教育家、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社会活动家,原南京大学党委书记兼校长、名誉校长,1926年考入上海大学就读。
王生洪:著名教育家、科学家,曾任上海科大常务副校长、上海市委统战部长、原上海大学常务副校长、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复旦大学校长等职,1965年毕业于上海科大工程力学系 。
曹家麟: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上海电力学院校长。
腾建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书记。
杨德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理事长、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原上海大学校长、上海师范大学校长。
郑令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委员会书记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上海工大电机工程系校友。
周鸿刚: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上海师范大学党委书记,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管理工程专业硕士。
刘人怀: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校长。
许德良:历任上海市总工会干部学校副校长,上海市卫生学校校长,上海中医学院副院长、顾问等职;中共早期党员之一,曾长期担任上海大学庶务员。
工商界
周忻: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1990年毕业于上海工大机械工程系。
周文波: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技奖励评审专家,上海城建集团副总裁兼总工程师,上海大学、同济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大学力学系博士,导师为钱伟长院士。
张林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会长,上海仪电控股(集团)董事长。
马新生:百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历。
倪建达: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实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1992年毕业于上大经济管理专业。
刘培森:上海英达国际人才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工大1980届机械专业。
胡逢康:曾任飞利浦照明电子全球研发中心总经理、飞利浦照明亚太区CTO(首席技术官);现任“纵领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科大电子系77届。
杨士宁: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席营运官,上海科大电子系77届。
唐豪: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上海市商会副主席,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上海大学副校长。
王喆:宝钢集团资深高级技术专家。
李世平:宝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解建平:宝山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戴克明:中国戴迪国际健康产业集团董事长。
朱皓:上海慧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何志明:新航星集团董事长。
彭宏陵:香港宏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泰康:科威特华侨华人协会主席。
吴俊:昆明俊业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红阳:上海飞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春林:上海德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建祥: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1987年毕业于上海工大。
俞勇: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93届校友。
廖建伟:上海兴安得力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90届校友。
郭玮:新致软件公司董事长。
张维华:上海电信党委书记。
吴锡龙:上海电信总经理。
王文海:宝信软件公司董事长。
龚少晖:35互联(中国频道)CEO,1988年毕业于计算机学院。
钱文明:上海博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95届自动化专业博士。
龚其恩:美国鹏博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中国对外贸易理事会副理事长,1985年毕业于上海工大机械制造专业。
江燕: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科技开发部经理、研发中心主任,上海科大高分子系87届。
蔡国钧:全国劳动模范、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总裁,上海工大计算机系77届。
林野:国家电网华东公司总经理,77届校友。
王国平:中国微影视第一人,全球旅游视频网总裁,上大文学院85届。
余谷: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总监,上大国际商学院84届。
人文界
孔另境:著名出版家、作家,曾参加过北伐革命,1925年毕业于上海大学中国文学系。
丁铃:著名作家、社会活动家,1927年毕业于上海大学中国文学系。
施蛰存:著名文学家、翻译家、教育家、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1923年考入上海大学中国文学系。
阳翰笙;著名编剧、戏剧家、作家,中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之一,1924年秋考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龚方震:原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宗教学研究室主任,中外关系史学会常务理事,毕业于上大法学院。
刘达临:上海大学社会系教授,亚洲性学联合会主席,中华性文化博物馆馆长。
葛红兵:著名作家,中国当代有代表性的文艺评论家。
戴望舒:现代著名诗人,1923年考入上海大学中国文学系。
和晶: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1998年在上海大学中国电影史专业研究生毕业。
白宾: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毕业于上海科大精密机械专业。
高韵斐: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社长,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新闻学会副会长。
郭敬明:著名青年作家,2002年进入上大影视艺术工程专业,后转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许杰: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馆长,毕业于上大中文系,是第一位担任美国重要艺术博物馆的华裔馆长。
政法界
翟建: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
鲍培伦: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
江宪: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
陶鑫良:全国著名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钟人鉴:著名银行金融业务律师,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宋学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毕业于上大法学院。
艺术界
黄葆戉:近现代著名书法家、篆刻家,上海大学美术科书画教授及上海美术专科学校国画系主任。
陈逸飞:著名油画家,文化实业家,导演。1965年毕业于上海市美术专科学校(现上海大学美术学院)。
谢晋:著名导演,中国文联副主席,上海大学影视艺术与技术学院首任院长。
邱瑞敏:中国画家,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
霍尊:上海天韵文化签约歌手,东方卫视真人秀节目《声动亚洲》亚洲赛区三强。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真人秀节目《中国好歌曲》第一季冠军。
滕俊杰:国家一级导演,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1999年进入上海大学影视学院研究生班学习。